深圳巨星龙基金管理有限公司于2015年12月07日成立。法定代表人刘江鹏,刘江鹏持股100%。注册资本5000万人民币,公司经营范围包括:一般经营项目是:基金管理,股权投资,创业投资,
深圳巨星龙基金管理有限公司于2015年12月07日成立。法定代表人刘江鹏,刘江鹏持股100%。注册资本5000万人民币,公司经营范围包括:一般经营项目是:基金管理,股权投资,创业投资,投资咨询等。巨星龙创投为巨星龙基金的控股公司,巨星龙基金持有巨星龙创投99%的股份。
8月7日 中国证监会深圳证监局昨日公布的行政监管措施事先告知书〔2020〕42号-44号显示,深圳市巨星龙创业投资基金管理合伙企业(有限合伙)(以下简称:“巨星龙创投”)在私募基金产品募集与管理过程中,存在向投资者承诺本金不受损失及承诺最低收益、未及时填报并定期更新私募基金管理人信息、未履行谨慎勤勉义务等情形。上述行为分别违反了《私募投资基金监督管理暂行办法》(以下简称《私募管理办法》)第四条、第十五条和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的相关规定。依据《私募管理办法》第三十三条规定,深圳证监局拟对巨星龙基金作出如下行政监管措施决定:通过深圳证监局官方网站、深圳市投资基金同业公会微信公众号和深圳私募信息服务平台等公开渠道,对巨星龙基金予以公开谴责。
因黄晓妍参与了巨星龙创投的发起筹划,具体负责巨星龙创投的日常经营管理和资金划拨使用,对企业上述行为负有重要责任。因吴歆具体负责巨星龙创投的日常经营管理及决策,对企业上述行为负有重要责任。依据《私募管理办法》第三十三条规定,深圳证监局拟对吴歆作出如下行政监管措施决定:通过深圳证监局官方网站、深圳市投资基金同业公会微信公众号和深圳私募信息服务平台等公开渠道,对吴歆、黄晓妍予以公开谴责。
《私募管理办法》第四条:私募基金管理人和从事私募基金托管业务的机构(以下简称私募基金托管人)管理、运用私募基金财产,从事私募基金销售业务的机构(以下简称私募基金销售机构)及其他私募服务机构从事私募基金服务活动,应当恪尽职守,履行诚实信用、谨慎勤勉的义务。
《私募管理办法》第十五条:私募基金管理人、私募基金销售机构不得向投资者承诺投资本金不受损失或者承诺最低收益。
《私募管理办法》第二十五条:私募基金管理人应当根据基金业协会的规定,及时填报并定期更新管理人及其从业人员的有关信息、所管理私募基金的投资运作情况和杠杆运用情况,保证所填报内容真实、准确、完整。发生重大事项的,应当在10个工作日内向基金业协会报告。
《私募管理办法》第三十三条:私募基金管理人、私募基金托管人、私募基金销售机构及其他私募服务机构及其从业人员违反法律、行政法规及本办法规定,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可以对其采取责令改正、监管谈话、出具警示函、公开谴责等行政监管措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