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西贺州西麦生物食品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贺州西麦”)是西麦食品的全资子公司,公司主营业务为燕麦食品的研发和生产及销售。谢庆奎是贺州西麦的法定代表兼董事长,谢庆奎同
曾经在李达球受贿案中,2004年3月至2007年12月,被告人李达球利用其担任中共贺州市委书记职务上的便利,接受广西贺州西麦生物食品有限公司董事长谢某某的请托,为该公司在解决企业用电和企业发展等事宜上提供帮助。2006年春节前至2011年10月,李达球先后13次收受谢某某给予的人民币9万元和澳元0.3万元,共计折合人民币约10.82万元。
广西贺州西麦生物食品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贺州西麦”)是西麦食品的全资子公司,公司主营业务为燕麦食品的研发和生产及销售。记者通过天眼查查询到,贺州西麦成立于2002年,谢庆奎是贺州西麦的法定代表兼董事长,谢庆奎同时也是西麦食品的实际控制人。
也就是说谢庆奎作为公司实控人曾存在行贿行为,不过西麦食品在IPO招股书中对此事却只字未提。上海明伦律师事务所律师王智斌表示,如果实控人行贿在当时被认定为单位行贿的话,这是需要披露的。王智斌具体解释道,“判断个人行贿、单位行贿关键是看行贿的目的、行贿的资金来源和行贿结果以及结果的受益方,如果说行贿资金来自公司,目的是为了公司的业务,且经过公司管理层里面的管理人员,这种情况下则被认定为是单位行贿罪”。
“是否构成单位行贿是一个司法裁决的问题,如果刑事案件里面没有被认定,法律意义上来说不构成单位行贿。而如果上述案件构成单位行贿,说明公司在信息披露方面可能存在违规行为。而当时的刑事处罚是否执行完毕、会不会有后续影响、会不会影响公司的稳健运营,具体还需要发审委的审核。”王智斌如是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