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期,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安徽监管局发布行政处罚决定书〔2019〕3号显示,安徽监管局依法对高玲涉嫌违法买卖安徽迎驾贡酒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迎驾贡酒)股票行为进行了立案
近期,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安徽监管局发布行政处罚决定书〔2019〕3号显示,安徽监管局依法对高玲涉嫌违法买卖安徽迎驾贡酒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迎驾贡酒”)股票行为进行了立案调查、审理,并依法向当事人告知了作出行政处罚的事实、理由、依据及当事人依法享有的权利,当事人高玲未提出陈述、申辩意见,也未要求听证。本案现已调查、审理终结。
经查,高玲在担任“迎驾贡酒”监事期间,应当遵守《证券法》有关上市公司监事买卖股票的限制性规定,其多次买卖“迎驾贡酒”股票,买卖行为间隔短于6个月的行为,违反了《证券法》第四十七条第一款有关规定,构成短线交易;高玲在卸任监事职务后六个月内卖出“迎驾贡酒”的行为,违反《公司法》第一百四十一条第二款及《证券法》第三十八条的相关规定,构成限制期买卖。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安徽监管局行政处罚决定书
经查明,高玲存在以下违法事实:
2014年9月15日至2017年9月6日,高玲担任安徽迎驾贡酒股份有限公司第二届监事会职工监事。
高玲在担任“迎驾贡酒”监事期间,操作“高玲”证券账户多次买卖“迎驾贡酒”股票,买卖行为间隔均短于6个月,累计买入8800股,累计卖出7800股。
2017年9月7日至2017年11月6日期间(卸任公司监事职务后半年内),高玲操作“高玲”账户交易“迎驾贡酒”股票,累计买入1000股,累计卖出2000股。
上述事实有《关于推选安徽迎驾贡酒股份有限公司职工监事的通报》、劳动合同、证券账户资料、账户交易流水、相关当事人询问笔录等证据在案证明。
基于上述事实,高玲在担任“迎驾贡酒”监事期间,应当遵守《证券法》有关上市公司监事买卖股票的限制性规定,其多次买卖“迎驾贡酒”股票,买卖行为间隔短于6个月的行为,违反了《证券法》第四十七条第一款有关规定,构成短线交易;高玲在卸任监事职务后六个月内卖出“迎驾贡酒”的行为,违反《公司法》第一百四十一条第二款及《证券法》第三十八条的相关规定,构成限制期买卖。
高玲在上述行为发生后积极配合调查,主动向公司董事会报告并上缴相关收益。其卸任监事后限制期内的相关卖出行为主要为前期短线交易的延续,且金额较小,违法行为轻微且没有造成危害后果,符合《行政处罚法》第二十七条第二款“违法行为轻微并及时纠正,没有造成危害后果的,不予行政处罚”的规定,我局决定对于高玲限制期买卖行为不予行政处罚。
根据当事人违法行为的事实、性质、情节与社会危害程度,依据《证券法》第一百九十五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对高玲给予警告,并处30000元罚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