香港证券及期货事务监察委员会(证监会)于2018年11月1日发布《有关针对虚拟资产投资组合的管理公司、基金分销商及交易平台营运者的监管框架的声明》(以下简称《监管框架声明》),该声明表示证监会将对虚拟资产平台进行实验性监管。
证监会行政总裁欧达礼先生(Ashley Alder)表示:“今天公布的措施容许我们以某种形式对虚拟资产基金的管理或分销作出规管,使得投资者的利益能够在基金管理、基金分销或同时两个层面得到保障。我们亦阐述了一个概念性框架,目的是为那些愿意接受证监会监察的虚拟资产交易平台营运者,探索一个合规途径。”
据财经网财经网·链上财经了解,此次新规有几点值得注意的地方:1.投资虚拟资产的基金和经纪机构,需向证监注册。2.证监会将推出监管沙盒,将来或考虑对适宜虚拟货币平台颁发牌照。
《监管框架声明》对交易虚拟资产交易平台的监管细则:
(1) 监管声明要求虚拟资产交易所规范上币原则。此声明要求虚拟资产交易平台在虚拟资产完成首次代币发行(initial coin offering,简称 ICO)至少 12 个月后或在 ICO 项目已开始产生利润时(以较早者为准),才可接纳该虚拟资产在其平台上交易,且项目方需披露足够的市场信息和往绩纪录,让投资者了解 ICO 代币是否由真正可行的项目所支持。
此条例对需要上币的项目方提出要求,以防项目方将上币交易所作为结束点,没有对项目进行后期的维护和治理。据财经网财经网·链上财经调查了解,很多项目方在ICO或上交易所后疏于对项目的维护,有的甚至集资完成后直接跑路。香港监管此举,就是为了过滤更多空气币项目。此外,也杜绝交易平台为了赚取巨额上币费而出现的审核不严格的情况发生。
(2) 虚拟货币交易平台不得提供杠杆成分或买卖与虚拟资产有关的期货合约或其他衍生产品服务。平台营运者应仅在客户于其平台的账户有足够的法定货币或虚拟资产支付交易时,才为该客户执行交易。此外,平台营运者不应向投资者提供任何财务通融,以让他们购“公司集团"指两个或多于两个的法团,而其中一个是其余法团的控权公司。
该条例指出虚拟资产价格波动大,对投资者已构成庞大风险。如果交易平台提供虚拟资产相关的期货合约或其他衍生工具,产品的固有杠杆作用会加剧上述风险。因此,该条例适用于对向香港投资者推广或在香港进行的,提供期货合约或其他衍生工具的交易所暂时不被授予牌照。据财经网·链上财经了解,目前注册在香港的知名交易所Bittrex就拥有合约交易,而且最高杠杆可达100倍。此监管意见出台后该交易所将很难拿到牌照。此外,目前,市面上有两家提供期货合约的虚拟资产交易所,即火币和OKEx,火币提供2倍现货杠杆交易、OKEx提供的10倍和20倍的期货合约交易,如果这两家交易所想要进军香港市场,不关闭其杠杆业务的话,也无法取得相应牌照。
(3) 只向“专业投资者"提供交易服务。鉴于虚拟资产交易涉及重大风险,虚拟货币交易平台应仅向“专业投资者"提供服务。虚拟货币交易平台如果向其他公司提供其交易系统作为技术解决方案,也需要确保其参与者和所有能够进入系统的用户为“专业投资者"。
据某业内观察人士向财经网-财经网·链上财经表示,目前虚拟货币市场的投资者偏年轻化,且基本没有投资经验。如果按照上述监管要求,则进入虚拟货币市场的投资者规模会急剧减小。此条例不仅提高了投资者的门槛,而且对虚拟货币交易平台提出要求,秉承对投资者负责的初衷。
(4) 虚拟资产交易活动应全部在单一法律实体下进行。虚拟货币交易平台应确保其公司集团进行的所有(积极向香港投资者推广或在香港进行的)虚拟资产交易业务活动(以下简称有关活动),是在获证监会发牌的单一法律实体下进行。
有关活动指在平台及非平台进行的任何虚拟资产(不论代币属何种性质)交易活动,及纯粹为提供有关交易服务而作出的任何活动。为免生疑问,有关活动不包括于 2018 年 11 月 1 日发表的《致中介人的通函──分销虚拟资产基金》及政策声明附录 1《适用于管理虚拟资产投资组合的持牌法团的监管标准》中所讨论的分销虚拟资产基金或管理虚拟资产投资组合的工作。有关活动若全部纳入须获发牌的单一法律公司实体,便能让证监会对该持牌实体进行详尽和全面的监察,及避免公众对其哪些业务获证监会发牌和监察产生混淆。
由于区块链的去中心化特性,衍生出去中心化的虚拟货币交易平台,以致虚拟货币交易所趋于全球化。该条例就是为了针对以FCoin这样的社区型交易所以及分布式交易所。该条例拟对虚拟货币交易平台进行整治和规范,以便监管部门对虚拟货币交易所的问责和监管。
《监管声明》对投资虚拟资产的基金和经纪机构的监管细则:
目前证监会仅对属于“证券”或“期货合约”的虚拟资产,对拟资产的基金和经纪机构通过发牌照的方式进行规管。经财经网财经网·链上财经整理,具体规则如下:
(1) 如果基金公司仅管理和投资比特币、以太坊或两者的投资组合,暂不受监管,即无需获发牌或注册;
(2) 基金公司只要投资虚拟资产,无论是证券期货或非证券期货虚拟资产该公司归为第 9 类中介人,(第9类中介人为向客户提供虚拟货币资产管理服务的基金公司)此类基金公司需持牌照经营;
(3) 第 9 类中介人既投资管理证券及/或期货合约的投资组合,又管理非证券期货虚拟资产的投资组合,目前不在监管范围内。
此外,对(完或部分投资组合)投资于虚拟资产的已持牌的法团,不论所投资虚拟资产是否属于“证券”或“期货合约”,这些法团需遵守大致相同的监管规定。
需要注意的是,上述新规仅适用于香港地区,不会对内陆地区的虚拟货币交易造成影响。北京德和衡(上海)律师事务所黄梦奇律师表示,“法律洼地”既不是将法律真空,也不是“无敌”。网络虽无界,但金融牌照有界。金融牌照,无论是针对“线上”还是“线下”金融服务,均应有适用的地域或范围。机构在其本国或本地区获得的牌照或“合法身份”,其效力不能及于内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