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月14日是个寻常的日子,但对于支付机构和央行来说,这一天却有着特别的意义。半年之前,一份名为《中国人民银行办公厅关于支付机构客户备付金全部集中交存有关事宜的通知》(
1月14日是个寻常的日子,但对于支付机构和央行来说,这一天却有着特别的意义。半年之前,一份名为《中国人民银行办公厅关于支付机构客户备付金全部集中交存有关事宜的通知》(银办发〔2018〕114号)以“特急”文件下发,明确要求自2018年7月9日起,按月逐步提高支付机构客户备付金集中交存比例,到2019年1月14日实现100%集中交存。显而易见,1月14日正是备付金集中交存大限。在无现金社会悄然来临的今天,备付金,这一支付机构预收的代付资金的总量早已成为庞然大物。截至2018年12月底,支付机构缴存的备付金超过1.2万亿元,按照1.61%的协定存款利率,相关利息每年至少300亿元。而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互联网金融风险专项整治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国办发〔2016〕21号)关于“备付金不再向支付机构计付利息”的规定,自1月14日起,支付机构将无缘这300亿元利息。然而,金钱从来如水,覆水而难收,当这笔巨款不流向支付机构,那么它又在哪里?
备付金权属之谜
备付金究竟是客户的,还是支付机构的?这一问题在法律上尚无共识。作为一般等价物,金钱的使用价值寓于交换价值之中,为了促进其交换,国家强制赋予其流通性,而要保证其流通,就必须令相对人充分信赖金钱占有人,从而不论该占有人取得原因为何,有无正当权利,均应认定为金钱的所有者,这就是我们常言的“占有即所有”原理。银行存款账户即是如此。我们作为存款人,将金钱存入银行之后,银行便获得了所有权,我们仅对银行享有提取金钱的债权。这也是为什么银行破产后,存款人将收到存款保险的保护,而不能直接取回我们的存款。从这一原理出发,备付金存储在支付机构以其名义开设备付金活期专户内,既然这笔钱在支付机构账户中,自然归属于支付机构。
不过,事情并没有如此简单。中国人民银行《非金融机构支付服务管理办法》第24条规定:“支付机构接受的客户备付金不属于支付机构的自有财产”。那么这一规定是否和《储蓄管理条例》第5条“国家保护个人合法储蓄存款的所有权”一样,存在着对“占有即所有”的错误理解呢?也不尽然,这主要是和“备付金”的目的有关。按照《支付机构客户备付金存管办法》,备付金的使用受到严格限制,只能用于办理客户委托的支付业务,支付机构只能根据客户发起的支付指令转移备付金,不得以任何形式挪用、占用、借用客户备付金。正因如此,看起来备付金似乎又是由客户所有。
那么,如何平衡这两种相互对立的观点?一个可能的解决之道就是引入信托机制。简单来说,客户基于对支付机构的信任,将金钱转移至后者的备付金专户,并由支付机构作为受托人承担管理与划转的义务。在中国《信托法》下,备付金可以理解为支付机构名下的特殊财产,用于为客户所设定的支付目的,在双方没有约定情况下,备付金的收益、损失和相关费用均归属于客户,这就是“信托财产独立性”的含义。信托机制一方面给支付机构的资金安全保护义务奠定了基础,一方面也完美解释了为何备付金既不能被客户或其债权人随意取回,也不能被支付机构债权人查封、扣押,背后均由备付金双重归属使然。
备付金利息归属之谜
利息是本金的派生。所以,按照大众的观念,只要确定了备付金的归属,就明确了利息归谁所有。不过,正如之前讨论的,备付金的归属本身就是双重的。不仅如此,备付金与其利息的关系,并不像果树与果实,或者母牛和小牛那么一目了然。法律上将后者称为“自然孳息”,一般由所有权人取得;相反,利息被称为“法定孳息”,其源于特定的法律规定和法律关系,因此其应诉诸当事人之间约定。正因如此,虽然银行是存款的所有人,但只有存款人才应享有存款的利息。
事实上,不论是国内的支付机构,还是国际支付企业,在其和客户的服务协议中对此均有所约定。例如,国际支付巨头Paypal在《用户协议》约定:“PayPal将您的PayPal余额与其他PayPal用户的PayPal余额相结合,并根据各州的法律将该资金投资于流动性资产。PayPal拥有该投资的利息或其他收益。”可能有人质疑这种规定是否过分偏向了支付机构,构成“霸王条款”。其实,一条规定的合法性判断并不是看对谁有利——因为任何条款均不可能不偏不倚,而是看是否这种偏向是否有“单边的”或“过分的”。从客户的初心看,他们所要的是便捷、安全和费用低廉的支付服务,而不是利息。同时,在金钱流动不息的支付场景中,由客户分摊利息也不具有操作层面上的可行性。更重要的是,当前支付机构基本在无偿提供服务,而根据《信托法》第37条的规定,因备付金管理和划转所产生的成本理应由客户承担。因而从利益平衡的角度看,备付金利息可算作对支付机构提供支付服务成本费用的抵扣。近段时间内,各大支付机构纷纷启动和提高支付相关费率,恰恰是在利息取消之后业务成本无法覆盖的必然结果。由此可见,客户与支付机构关于备付金利息的约定出自当事人和市场的选择,难谓无效。
备付金利息取消之谜
备付金利息取消是本不该成为谜团的谜。
说它是谜团,首先因为起因成谜。取消备付金利息的规定,首次出现在2016年《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互联网金融风险专项整治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国办发〔2016〕21号)之中,该规定指出:人民银行或商业银行不向非银行支付机构备付金账户计付利息,防止支付机构以“吃利差”为主要盈利模式。正如该通知所强调,它以“打击非法、化解风险”为中心整治工作,与支付机构盈利模式,尤其是合法的营利模式并无关联。恰恰相反,在取消利息之后,支付机构不得不通过收取服务费的方式持续经营,这与该通知宣称的“引导非银行支付机构回归提供小额、快捷、便民小微支付服务的宗旨”相悖。更严重的是,这一规定对小型支付机构并不公平。大型支付公司可以凭借市场地位和多样化服务弥补这一损失,小机构则不得不转向高收益、高风险行业,反而更易于滋生市场乱象。
其次,取消支付金利息并无理论和实践支持。利息是金钱现值和未来价值进行交换时的贴现。按照经济学大师费雪的观点,利息植根于主观和客观两种事实之上。所谓“主观”,是因为人性的不耐,即人们总偏爱现在的金钱,这就是“双鸟在林,不如一鸟在手”的缘故。所谓“客观”,是因为投资机会,即牺牲现在收入换取未来收益的“机会成本”。正是因为任何金钱都是有成本的,中国才将“包括劳动、资本、技术等生产要素按贡献参与分配”作为基本原则,利息便是资本分配的重要方式。放眼全球,对于存储在央行的备付金或准备金支付利息已经国际通例。根据1995年国际货币基金组织的调查,在抽样的69个国家中,23个国家要么直接支付利息,要么以证券方式进行间接补偿。1999年,欧洲货币联盟成立之后,欧洲央行要求商业银行持有最低存款准备金,并对存款准备金支付利息。正如美联储所阐述的:“联邦储备银行对准备金余额按市场利率支付利息,即可消除所谓准备金税和由此对资源分配带来的消极影响。
最后,取消支付金利息违反中国法律规定。不管是《宪法》还是《物权法》,均作出了保障财产权的承诺。因此,无论支付金利息由客户享有,还是由支付机构支配,均是其合法财产,不该被政府文件随意取消。根据《立法法》第8条的规定,对非国有财产的剥夺均应以法律的形式作出。而《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互联网金融风险专项整治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只是规范性文件,离法律尚有法规和规章两个位阶,不足以担此大任。另外,中国法律明文规定,商业银行的存款准备金和证券公司的交易结算资金均给付利息。单独取消备付金利息,不但直接违背当前“不同所有制产权平等保护”的大政方针和基本原则,而且削弱了支付机构的竞争力,有损中国金融市场的公平竞争秩序。
修法迫在眉睫
第三方支付是中国占据全球领先地位的代表性金融科技,也是中国政府机构和市场主体合作创新的典范,这一成绩来之不易。在传统经济动能不足的宏观背景下,如何激活市场活力,让数字经济成为推动中国经济转型和持续发展的新动力,是重要的历史使命。恰如数字经济本身迅速迭代一样,数字经济的监管也应做动态的同步调适。自2016年《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互联网金融风险专项整治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至今,支付机构的备付金风险事件从未发生,这一方面说明了专项整治工作的良好效果,另一方面也说明时易世变,有必要从临时性的整治措施中跳脱出来,建立常态机制,以求长远。事实上,监管者已经意识到了这一点,1月9日,中国人民银行副行长范一飞表示,将修改《支付机构客户备付金存管办法》。而当务之急,莫过于调整“备付金不再向支付机构计付利息”的规定,让谜题不再,让300亿资源有效流转,让市场发挥决定性作用。我们深信:一个更为公平、合理、有效的竞争环境,就是数字经济最大的红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