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美联盛航吉林2宗违法遭罚款53万:编制虚假资料、销售人员未办执业登记

要闻2019-09-27 1807来源:互联网
9月27日,银保监会网站昨日公布了美联盛航保险代理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美联盛航”)吉林分公司行政处罚决定书,并罚款53万。
9月27日,银保监会网站昨日公布了美联盛航保险代理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美联盛航”)吉林分公司行政处罚决定书,并罚款53万。

违法情况如下:
 
一、2017年10月至2018年3月,美联盛航吉林分公司列支客户专员工资共计878.38万元,其实际用途与会计凭证所记载的经济事项不符。
 
二、聘任不具有任职资格的人员。2015年12月至2018年4月,美联盛航吉林分公司实际负责人未在任职前取得保险监督管理机构核准的任职资格。
 
虚列客户专员工资的行为,违反了《保险法》第一百七十条之规定,依据上述规定,吉林银保监局决定作出对美联盛航吉林分公司罚款50万元的行政处罚。聘任不具有任职资格的人员的行为,违反了《保险法》第一百二十一条之规定,依据《保险法》第一百六十七条,吉林银保监局决定作出对美联盛航吉林分公司罚款3万元的行政处罚。综上,吉林银保监局决定作出对美联盛航吉林分公司罚款53万元的行政处罚。
 
此外,美联盛航吉林分公司多名相关责任人同日也受到行政处罚。
 
行政处罚决定书(吉银保监罚决字〔2019〕54号)显示,当事人孟晓川作为美联盛航吉林分公司时任实际负责人应对美联盛航吉林分公司虚列客户专员工资的违法行为负直接责任。上述行为违反了《保险法》第一百七十条之规定,依据《保险法》第一百七十一条,吉林银保监局决定作出对孟晓川警告并罚款10万元的行政处罚。
 
行政处罚决定书(吉银保监罚决字〔2019〕55号)显示,经查,2017年12月,当事人常智轶作为美联盛航吉林分公司保险销售从业人员,在代理车险业务过程中,存在给予投保人、被保险人保险合同约定以外利益的违法行为。上述行为违反了《保险法》第一百三十一条之规定,依据《保险法》第一百七十二条,吉林银保监局决定作出对常智轶警告并罚款2000元的行政处罚。
 
行政处罚决定书(吉银保监罚决字〔2019〕56号)显示,经查,2016年12月至2018年1月,当事人刘朝军作为美联盛航吉林分公司运营部负责人存在通过“臻顺溜”APP,累计向1056人次支付保险合同约定以外利益的违法行为。上述行为违反了《保险法》第一百三十一条之规定,依据《保险法》第一百七十二条,吉林银保监局决定作出对刘朝军警告并罚款2万元的行政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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