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期,因李军、刘帆涉嫌内幕交易太阳鸟股票被中国证监会发布了行政处罚决定书。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有关规定,中国证监会对李军内幕交易太阳鸟游艇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太阳鸟 300123))股票、刘帆泄露内幕信息案进行了立案调查。经查,刘帆系内幕信息知情人,知悉太阳鸟收购成都亚光股权重大资产重组事项。李军与刘帆是亲属,关系密切,在内幕信息敏感期内与刘帆存在联络、接触,交易“太阳鸟”行为明显异常且无正当理由或正当信息来源。结合李军、王某2、李某祺微信群聊天记录内容,认定刘帆向李军泄露该内幕信息。
中国证监会现有证据能够形成完整证据链,证明刘帆向李军泄露内幕信息,同时李军没有提出交易“太阳鸟”的合理理由和其他信息来源,据此认定刘帆向李军泄露内幕信息,李军利用该信息交易相关股票,事实清楚,证据充分。
根据当事人违法行为的事实、性质、情节与社会危害程度,依据《证券法》第二百零二条的规定,中国证监会决定:
一、没收李军违法所得500,913.19元,并处以1,502,739.57元罚款。
二、对刘帆处以200,000元罚款。
《证券法》: 第二百零二条
证券交易内幕信息的知情人或者非法获取内幕信息的人,在涉及证券的发行、交易或者其他对证券的价格有重大影响的信息公开前,买卖该证券,或者泄露该信息,或者建议他人买卖该证券的,责令依法处理非法持有的证券,没收违法所得,并处以违法所得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或者违法所得不足三万元的,处以三万元以上六十万元以下的罚款。单位从事内幕交易的,还应当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给予警告,并处以三万元以上三十万元以下的罚款。证券监督管理机构工作人员进行内幕交易的,从重处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