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华星创业高管李嫚违规代持收警示函 半年内多次买卖公司股票

要闻2019-09-20 1925来源:互联网
9月20日,据证监会消息,浙江证监局发布对李嫚采取出具警示函措施的决定。

9月20日,据证监会消息,浙江证监局发布对李嫚采取出具警示函措施的决定。李嫚作为杭州华星创业通信技术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华星创业”)的副总经理,通过股份代持的方式,在2018年12月至2019年6月期间存在多次买入、卖出华星创业股票的行为,违反了《证券法》第四十七条的规定。浙江证监局决定对李嫚采取出具警示函的监督管理措施,并记入证券期货市场诚信档案。
 
《证券法》第四十七条:上市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持有上市公司股份百分之五以上的股东,将其持有的该公司的股票在买入后六个月内卖出,或者在卖出后六个月内又买入,由此所得收益归该公司所有,公司董事会应当收回其所得收益。但是,证券公司因包销购入售后剩余股票而持有百分之五以上股份的,卖出该股票不受六个月时间限制。 公司董事会不按照前款规定执行的,股东有权要求董事会在三十日内执行。公司董事会未在上述期限内执行的,股东有权为了公司的利益以自己的名义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公司董事会不按照第一款的规定执行的,负有责任的董事依法承担连带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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